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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7日 星期四

司法獨立還是司法獨大?

今天(5月17日)梁國雄到高院申請禁制令,指立法會主席曾鈺成中止拉布辯論的決定違反《立法會議事規則》及《基本法》第72條關於行駛立法會主席權力的條文,不難想像,明天一定又人出來指摘他「利用司法程序行政治目的」,或埋怨「法庭已淪為政治工具」。碰巧今天閱報,聞夢熊大師向梁振英候特進言,指「香港出現立法獨大和司法獨大的情况,將來梁振英委任法官和法援署長時,應確保他們正確理解《基本法》和「一國」的原則」(http://hk.news.yahoo.com/劉夢熊籲梁-新法官須理解-國-211344874.html)。夢熊大師言論一向出位,本來不值一提,但似乎越來越多人認同一個想法,就是香港的法治可以為達到一些社會目的而作妥協,這才是香港需要擔心的地方。

每次有人指摘司法覆核被「濫用」時,似乎都不得不提港珠澳大橋那場官司,指其浪費公帑及有政治目的,其實平心而論,案件政府最後勝訴並不代表原告人朱婆婆興訟全無道理。首先該案於原訟庭時法官判原告人得值,而上訴庭亦沒有全盤推翻原審法官的論點及其確立之原則,表示原告人的投訴有值得考慮的地方。而且如果原告人的訴訟毫無勝算可言,高院於覆核許可申請時亦會以案件沒有「合理可爭辯性」駁回申請,法例下法援署亦不會對沒有勝算的案件批出法援。指該場官司原告人必敗而且沒有意義,完全是事後孔明的講法,而且是對法院及法援署把關工作的蔑視。另外,該案對本地環保及工程發展影響深遠,亦為政府部門於日後處理基建工程時訂下了清晰的指引,難道又不算案件的積極意義?

就案件有「政治動機」而言,其實法庭判案一向(亦有責任)只根據法律判案,只要不牽涉助訟或包攬訴訟,案中人興訟的動機,從來都不是(亦不應該是)法官考慮的因素。如果案中政府的行為違法或違憲,原告人背後有什麼動機,也不應改變該行為違法或違憲的判決。一言以蔽之,有沒有法律依據才是法庭要考慮的地方。

有人會問,為了所謂的公義,消耗天文數字的律師費是否值得?我的答案是在香港這個比較文明及富裕的公民社會,絕對是值得,因為法治保障了每個人的基本人權,用公平的方法解決不同持份者之間的爭端,是我們社會契約中最核心的價值之一,不能隨便妥協。當然,我同意在維護法治及公義之時應盡量減低社會成本,但基本的原則不能放棄。

如黃仁龍司長所言,司法覆核並非洪水猛獸,反而政府應視之為有助良好管治的機制,讓本地的憲法體系更完善發展。在很多人的捍衛下,香港回歸後的司法獨立尚能保存,但《基本法》下法院不能越權代行政機關制定政策,亦不能代立法機關立法,「司法獨大」之說,從何說起?

(申報利益,律政司於大部份司法覆核官司中代表政府,但本人並無參與上述之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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