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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4日 星期三

再思愛國

2003年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草擬立法期間,寫了一篇題為「愛國有理,叛國有罪?」的文章。近來發生一連串有關京奧的事件,何謂「愛國」的討論又鬧得熱烘烘的。省去了有關二十三條的部份,剩下來的論點也可能讓不少人不舒服,不過我們諗哲學的(像梁文道,像陳巧文)總喜歡一盤冷水照頭淋,不是要標奇立異,而是想在熱情泛濫的時候做點理性的獨立思考,哪怕後果往往如蘇格拉第所說會成為了馬尾上的蒼蠅。

「愛國有理,叛國有罪?」Part I

21.3.2003

(一) 何謂「愛國」

愛國一詞,意涵甚廣,在不同的時空、不同的人口中會有不同的演繹。下文將從對象、形式及具體行為等方面分析「愛國」的內涵。為了方便之後的討論,我將採用一個簡單的二分法。當代政治哲學家將「愛國者」區分為「極端愛國主義者」(extreme patriots)及「溫和愛國主義者」(moderate patriots),(1) 二者在意識形態及行為表現方面均有極大不同。在討論二者的分別之前,讓我先處理愛國的對象問題。


所謂愛國的對象問題,是要釐清「愛國」中「國家」的定義。「國家」一詞的應用範圍可包括民族(nation)、文化(culture)、政體(polity)、政府(government)、政權等,因此必須弄清楚「愛國」是指愛中華民族、愛中華文化、愛中國人自己的國家、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還是愛共產黨的政權?本文裡「國家」一詞絕非只是一地緣概念(geographical expression),也非泛指中華民族及文化,而是一政治性的概念,所指的是國家作為一由國民組成之政體。在此意義下,「愛國」意指國民對自己的國家政體的一種特別感情及行為模式。


解決了「愛什麼」的問題,接著便要問「怎樣愛?」。單說「愛國」指「國民對自己國家政體的特別愛護」,似乎不能幫助我們對愛國有更進一步的理解。愛國蘊涵在某程度上對政治活動的投入及對公眾利益的關心。(2) 於此,「極端愛國主義者」跟「溫和愛國主義者」對怎樣為之愛國有不同的看法。前者認為愛國的理由就在於「這是自己的國家」這麼簡單,「因為愛所以愛」,沒有其他特別的理由。他們認為愛自己的國家理所當然,但其他國家的人愛其他國家則不然,有點類似二次大戰時的狂熱納粹份子、或當今以小布殊為首的大美國主義者。他們把自己國家的利益放在最高的位置,但求愛國,不惜犧牲其他國家、甚至是全人類的利益。對國家的政策,他們自己會、而且要求其他人也會無條件、無限量地支持。顯然地,「極端愛國主義者」是不理性的。


「溫和愛國主義」較多人接受,他們認為愛國有一定的理由,可能因為國家成就卓越,國民品格高尚,因此實在可愛;可能因為愛國對國家、對每個國民也有好處;可能因為國家是自己的,我們有理由愛自己的東西;總之就不只是「因為愛所以愛」那麼簡單。他們也不認為自己國家的利益是絕對的、凌駕所有其他考慮的。他們會尊重其他國家的權益,關心全人類的福祉,只不過將自己國家的利益和關懷放在較高的位置,比其他考慮相對地重要,而其他人愛其他的國家也是理所當然、無可厚非的。最重要的是,他們對國家的政策並非無批判的接受、無條件的支持,他們不會認為自己的國家永遠是對的,例如當國家發動不義之戰時,他們會毫不猶豫地站出來,批評國家的政策。


表面看來,「溫和愛國主義」較為可取,而我也認為「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不以一己私利為重的愛國情操實在值得歌頌。但這種高尚的情操值得追求,是否等於證明了人人也有充分的理由要愛國,是否人人也有責任成為一「溫和的愛國主義者」?答案是否定的。


(二) 我們有愛國的責任嗎?(3)


如上所述,我們有理由接受「溫和愛國主義」式的愛國,但這並未指出我們有理由要求人人也成為愛國者,或者愛國是每一個公民的責任。要論證愛國是我們的責任,我們必須找出一些道德上不能不愛國的理由。


如果愛國純粹只是指對自己國家的特別感情,例如在世界盃時特別支持中國國家隊,那麼愛國明顯不是一個責任,因為感情不是一種責任。我們並沒有足夠理由要求每個國民也有某種感情,而事實上也並非人人懷有愛國這種感情。我們可以培養愛國的意識,但絕不能強逼國民去愛,情形就如有人愛神,但不能強逼別人愛一樣。過份強調對國家有感情是每一個公民的責任,效果適得其反,「勉強冇幸福」是也。


愛國者可以反駁,愛國不單指一種感情,更具體表現為內在的價值觀及行為模式,而這種愛國的價值觀及行為模式,是每一個公民應該而且有責任落實的。例如積極參與政治事務,關心同胞利益等,愛國者認為這是天經地義,是每個公民的責任,就如公民有奉公守法的責任一樣。愛國不單是感情,而是一規範性的行為(normative behavior),因此我們有道德上的義務去愛國。


且看他們為何認為愛國是天經地義。第一個論點認為,如果人人都愛國,對國家及每一個國民都有好處,人人都不愛國,對國家及每一個國民都有害處,因此人人也應該愛國,這是規條效益主義(rule utilitarian)的思維模式。因為對你、對我、對其他公民來說,愛國對自己都有好處,因此每一個國民都有愛國的理由。這個論點的弱點至少有三個。第一,即使每個人也有理由愛國,這也不等如每個人也有責任非愛國不可。即使我們應該愛國、有理由愛國,但愛國可以只是一種美德(virtue),只是一個道德上值得嘉許的行為(morally-praiseworthy behavior),而不是一個非行之不可的責任,情形就如我們有千百萬個理由在全民選舉中投票,或付出時間和金錢關心弱勢社群,但如果有人不肯這樣做,我們不能譴責他們道德上不負責任。我們要尊重別人不投票的自由,也不能強逼別人關心弱勢社群。同樣地,我們也應尊重別人不愛國的自由,不能強逼人愛國,除非我們能論證,不愛國的害處遠超於失去自由的害處。


第二,此論點假設了事實上人人愛國比不是人人都愛國更有好處,但事實上是否如此呢?人人都關心一己國家的利益,是否一定比人人都對全人類的利益無私更有好處?又,對個人來說,如果其他人都愛國而自己不愛更有好處(因為作為free-rider不用付出),那麼他還有什麼理由愛國?會不會出現一個情況是國家內某比例的人愛國而其他不愛,國家才會有最大的(optimal)好處?這些都是支持愛國者要解決的難題。第三,其實很多愛國者也不會接受效益主義形式的愛國論,因為如果為了一己私利而愛國,因為有「著數」才愛國,這樣不算是真的愛國。難道在某些情況下,賣國比愛國更有「著數」,我們也有充分理由去賣國?


論證愛國是天經地義的第二個論點,是認為身為一個國家的公民,國民的身份已經蘊涵了對國家的一些責任,包括愛國的責任。國家保障了國民的一些權利,國民對國家也有一定的責任。最常見的一個比喻是將國家比作家庭。作為家庭的一份子,父母對子女有一定的責任,子女對父母有一定的責任,夫妻之間、兄弟姊妹之間也有一定的責任,而這些責任不是因為對大家有什麼好處而來,彼此的關心也不能以利益來衡量。如果我們接受家庭成員有互相關心的責任,同理,我們也應接受國民有愛國的責任。尤其是國家對我們有養育之恩,我們更應感恩圖報。


這個論證比效益主義的論證較有說服力,但同時也有其不能克服的困難。首先,即使國民因為國民的身份而對國家有一定的責任,也不代表這些責任包括愛國的責任。我們必須論證,愛國是構成國民身份的必要條件,就如國民必需奉公守法、必需尊重國家主權一樣。但如果愛國是成為國民的必要條件,這是否意味不愛國便要被禠奪公民的資格?是否一個以天下為公,不特別偏愛自己國家的人要被逮誡出境?邏輯上,這甚至意味他在地球上將無家可歸,因為他沒有資格成為地球上任何一國的公民。這是否我們樂於接受的結論?


其次,國家與家庭的類比也有漏洞。夫妻之間有義務,因為結婚是彼此自願的承諾;父母對子女有義務,因為生兒育女是他們自己的決定。但國民對國家或其他國民的義務,並不是建基於公平、自願的契約之上。生於哪個國家不是國民自願選擇的結果。若然說「自願」留在一國的領土之內便等如認同自己的身份、等如願意承擔國民的責任,這其實意味那些不認同自己的身份,不太愛國的人都應該「離家出走」,找個自己愛的地方定居,但實際上並非人人也有這個隨時移民的能力。或許我們接受因為「天生」在某一個家庭而對父母有愛護的責任,但我們接受國民因為「天生」在某一地方而對國家有愛護的責任嗎?


再者,即使愛國是一種公民責任,但也不一定是一個道德責任。因為是某一團體的成員而對團體產生責任,並不意味這責任一定是個道德的責任。有一個常見的電影橋段:主角是孤兒,自小在黑社會的環境下長大,受社團的培育而飛黃騰達,但一天良心發現,於是終於背叛了組織,將社團的重要情報交給警方。或許他對社團的確有一定的責任,但這責任不一定是他作為一個道德的人,當考慮了所有相關因素之後的責任。同理,要證明愛國是一道德責任,必需先證明愛國在一般情況下,不會與其他的道德責任有衝突。


最後討論的一個支持愛國乃責任的論點,是指出國家屬於我們,我們有理由愛護自己的東西,因此愛國是我們的責任。此論證的弱點在於,第一,此論點假設了討論中的「國家」乃一民主的國家,因為如果一國家實際上並不民主,國家主權並不屬於人民,那麼我們便沒有理由要求人民愛一樣不屬於自己的東西。民主是愛國的前題。另外,國家屬於我們,但屬於自己的東西,是否就一定值得偏愛?是否就一定值得我們把它的利益置於其他的考慮之上?愛國者雖然不否定他國的權益,但總是把自己國家的利益放在比其他國家較高的位置,這顯然不是對全人類無私的態度。追求世界的和平與人類社會的公義,比愛國者的偏私精神更為可取。


我得再次重申我的立場。我不是反對愛國,而是認為對自己的國家有特別的感情,對同胞有特別的關懷是無可厚非、而且是值得尊敬的,因為愛國者至少也關心身邊的同胞,而不是只關心自己。愛國可能是好,但如上所述,愛國不能構成一道德責任,我們不能譴責不愛國的人在道德上犯了錯。尤其當人類社會日漸邁向全球化,不同國家的互動越來越多,我們更應把眼光放得遠大一點,不應過份狹隘地強調一國的利益而忽略一些更需我們援手的國家的利益。

(1)詳見Igor Primoratz, "Patriotism: Morally Allowed, Required, or Valuable?", Marcia Baron, "Patriotism and 'Liberal' Morality", and Stephen Nathanson, "In Defense of Moderate Patriotism'", Patriotism, ed. Igor Primoratz, (Humanity Books: 2000)

(2) Igor Primoratz, “Patriotism: Morally Allowed, Required, or Valuable?”, pp.188-189

(3) 「愛國」指「溫和愛國主義」,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