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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5日 星期五

性傾向歧視立法

政府正考慮修訂法例中歧視同性戀者的條文,甚至可能在不久將來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引起宗教人仕群起反對。反對者人數多,聲音也大,可是到現時為止,我仍然未能看到一個能讓我信服的理據。
其實大部份反對者高舉的理由都犯上了一個毛病(即使那嚴格上算不上是邏輯謬誤),就是一開始預設了自己的教義為真理,即使非教徒也得接受從此而推出的結論,例如「同性戀有違聖經的啟示」、「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是神創造的」等。對非教徒來說,這樣的「理據」根本不是理據,跟說同性戀有違通勝的啟示」、「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是月老創造的」沒有多大分別。這樣的反對理由還要面對哲學上著名的Euthyphro Dilemma的詰難:「因為同性戀本身是錯的,所以神反對同性戀?還是因為神反對同性戀,所以同性戀便錯了?」前者,神的反對本身不是一個理由;後者則沒有提出任何獨立的理據來支持神的反對。況且,即使假定同性戀是錯的,但這能成為歧視他們的理由嗎?
「違反聖經真理」的一個變奏是「違反自然」:「同性戀違反自然定律,因此是錯的」。這個論據數十年來被人批評得體無完膚,左收右補,我實在不明白為何今時今日仍有人持之以為據。「自然」本身是個模糊不清的概念,可以隨爭論需要而伸縮自如,也就是李天命所說的語意曖昧,跟用「命運」來解釋為什麼上期六合彩中獎者不是我一樣,空洞無內容。反對者說「同性相拒,異性相吸」才是自然,同性戀者也可說他()們天生喜歡同性,硬要接受異性反而不自然,雙方於是為了爭奪「自然」的定義而爭論不休。其實,自然與否跟應否反對同性戀又有什麼關係?人生病是自然,但是否應任由身體被細菌破壞而什麼也不做?狗天生喜歡咬人,路邊有狗衝著你而來,是否應該不閃不避、順其自然?有隕石撞向地球,是否又應該任由地球及所人自然地被毀滅?
另外有一些「宗教中立」的理據,比較可取,例如性行為的本質是生兒育女,而同性性行為本質上不能繁衍後代,不過這最多只能推論出同性戀不值得鼓勵,卻不能推出同性戀應該被禁止,或同性戀者應被歧視。另一些論據將同性戀與濫交、性病愛滋病等掛勾,是否公允,我不敢妄下判斷,但即使事實如此,問題在於同性戀本身,還是那些同性戀可能導致的後果之上?異性戀難道沒有這些問題?
更重要更根本的,是我們在討論「反歧視同性戀」的問題。「歧視」的意思是「沒有合理原因的不平等對待」,或「因為不相干的因素剝奪另一個人的權利」,是一規範用語(normative word),本身已帶有評價意味,即是在沒有相反理據的一般情況下(prima facie),歧視此一行為已是錯的。假使某一行為在一個處境中構成「歧視」,我們便很有理由不作出該行為。爭論的要點因此不是「應不應該歧視?」而是「什麼行為構成歧視?」前者是一個應然問題而後者是一個實然的概念問題。討論的焦點應集中於現行法例裡那些可能帶有歧視成份的條文與及整個社會的制度是否真的帶有歧視成份,例如男同志的合法性交年齡是21歲而女同志(及異性戀中女方)的合法年齡是16歲是否「沒有合理原因的不平等對待」?同性戀者法律上不能結婚又是否「因為不相干的因素剝奪了他們的權利」?要是這些行為都構成歧視,立法又是否最好的方法使我們的社會更公平?這樣一層層地討論,比各說各話更有成效。
或許有人會質疑,「平等」、「相干」等字詞本身也不甚清楚,所以用來量度「歧視」的那把尺也不是一目了然。我同意這樣的觀察,但沒有清楚的分界不等於沒有分界,一個行為在某一情境下是否構成歧視仍是一個可辯的論題。大學歷史系教授招聘廣告列明同性戀者不作考慮,當然是歧視,但宗教團體在招募『反「反歧視同性戀」義工』時列明非異性戀者不取,便不能算是歧視,因為前者沒有合理原因而後者有。合理與否,在一個開放、自由、文明、理性的公民社會中自有公論,最終立法與否也是取決於公眾是否覺得合理。
有人說怕立法會影響他們批評同性戀的「言論自由」。如上所述,要是那些是歧視性的言論,法例當然會禁止;要是那不是歧視性的言論,法例便不會禁止,最終的問題仍是那言論是否構成歧視。有人仍然堅持「禁止我歧視別人也是歧視──歧視那些歧視別人的人」,這樣的論點不評也罷:就像跟食人族討論食齋一樣,嘥氣。
延伸閱讀:

司南地〈基督教看性傾向歧視〉

〈再論基督教反對性傾向歧視 〉

News

〈法例歧視男同志裁違憲〉http://hk.news.yahoo.com/050824/12/1fwvz.html

〈夏正民送給同志的「最佳禮物」〉http://hk.news.yahoo.com/050827/12/1g0k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