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日 星期日
關於黃仁龍司長的二三事
他是個非常平易近人的司長,在升降機遇見總會報以微笑和問候。記得第一次跟他親身閒聊是數個月前剛入職之時,那次是一個司長與新同事的下午茶聚。原來司長為了在比較輕鬆的環境下了解同事,不時會安排幾個同事一組在他辦公室邊喝下午茶邊吹水,每個在職的律師同事都出席過這茶聚了,那次就只有我們那期六、七個新同事。每個都說說自己的背景、為什麼想加入律政司等等,到最後我們問他,為什麼當年事業如日中天之際答應做律政司司長,他笑著說:「對呀,當年事業非常順利,尤其成為SC(資深大律師)之後已經生活無憂,但我不想耽於安逸;現在收入比當年少了一大截,壓力卻比當年大得多,白頭髮也多了不少,但這是件非常有意義及令我滿足的工作!」這番話如果由另外一些人的口中說出,恐怕只會令人冷笑,但由誠懇低調的黃仁龍說出,卻有一股不可言喻的感染力。
他也是個很有幽默感、心胸廣闊的人。每年臨近聖誕節的時候,DOJ有一個叫Christmas Revue的節目,由我們幾個部門(刑事檢控科、民事法律科、法律草擬科、法律政策科、國際法律科)的律師扮鬼扮馬,名正言順的上演鬧劇。調侃與諷刺時弊都是我們強項,那一年社會發生過的醜事瘀事好笑事,通通都被我們寫進劇本,林公公、唐唐、CY、范太葉劉等等政治人物都成為我們的取笑對象,我們甚至「二次創作」了一張黃仁龍戴學生帽的畢業相,取笑他當年剛到任時像個小學生(不是指身高,指的是他年紀比一眾資深的同事小);民事法律科的同事則在劇中「投訴」了他們的超長工時,刑事檢控科的主題則是近期甚為敏感的「獨立刑事檢控專員」問題。司長全程與民同樂,甚至跟我們一起合唱。那一晚我第一次感到,在DOJ,沒有什麼是不可以說的,作為一個為其他政府部門提供法律意見的政府部門,這種獨立思考的文化其實非常重要。
最後是他的投入與勤力。工作上我們憲制事務組是其中一個跟司長開會最多的小組,但我直接與他一起工作的機會不多。只有一次突發事件,由於事出突然,全民皆兵,我有幸細閱他親手寫給特首的那份advice,由衷佩服,不但內容充實,而且條理分明、言簡意賅。需知那份advice是在凌晨約1時30分寫好,但那件突發事件其實是在前一天晚上9時多發生!令人佩服的不只是於極短時間內能交出一份質素甚高的advice的功力,更是那種要做到最好的精神。有這樣的上司,下屬還有什麼理由偷懶呢?
黃仁龍司長不願淌政治這潭污水,卻是民望最高的政治人物之一,這與視不視民望為浮雲沒有多少關係,反而是有沒有堅持自己的信念與原則做好自己的工作的問題。珠玉在前,下任司長表現如何,且拭目以待。
2012年5月17日 星期四
司法獨立還是司法獨大?
每次有人指摘司法覆核被「濫用」時,似乎都不得不提港珠澳大橋那場官司,指其浪費公帑及有政治目的,其實平心而論,案件政府最後勝訴並不代表原告人朱婆婆興訟全無道理。首先該案於原訟庭時法官判原告人得值,而上訴庭亦沒有全盤推翻原審法官的論點及其確立之原則,表示原告人的投訴有值得考慮的地方。而且如果原告人的訴訟毫無勝算可言,高院於覆核許可申請時亦會以案件沒有「合理可爭辯性」駁回申請,法例下法援署亦不會對沒有勝算的案件批出法援。指該場官司原告人必敗而且沒有意義,完全是事後孔明的講法,而且是對法院及法援署把關工作的蔑視。另外,該案對本地環保及工程發展影響深遠,亦為政府部門於日後處理基建工程時訂下了清晰的指引,難道又不算案件的積極意義?
就案件有「政治動機」而言,其實法庭判案一向(亦有責任)只根據法律判案,只要不牽涉助訟或包攬訴訟,案中人興訟的動機,從來都不是(亦不應該是)法官考慮的因素。如果案中政府的行為違法或違憲,原告人背後有什麼動機,也不應改變該行為違法或違憲的判決。一言以蔽之,有沒有法律依據才是法庭要考慮的地方。
有人會問,為了所謂的公義,消耗天文數字的律師費是否值得?我的答案是在香港這個比較文明及富裕的公民社會,絕對是值得,因為法治保障了每個人的基本人權,用公平的方法解決不同持份者之間的爭端,是我們社會契約中最核心的價值之一,不能隨便妥協。當然,我同意在維護法治及公義之時應盡量減低社會成本,但基本的原則不能放棄。
如黃仁龍司長所言,司法覆核並非洪水猛獸,反而政府應視之為有助良好管治的機制,讓本地的憲法體系更完善發展。在很多人的捍衛下,香港回歸後的司法獨立尚能保存,但《基本法》下法院不能越權代行政機關制定政策,亦不能代立法機關立法,「司法獨大」之說,從何說起?
(申報利益,律政司於大部份司法覆核官司中代表政府,但本人並無參與上述之官司。)
2012年3月31日 星期六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81019&currpage=T
本案影響深遠,很多人已從不同角度評論過,本文只從法律角度分析。對判決原因沒有興趣的,可直接跳到第7段看判決的影響。
原訟庭之判決原因
《基本法》第24條(2)(4)規定香港永民居民包括「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原審判辭指《基本法》並無定義何謂「通常居港」,而根據普通法案例(R v Barnet London Borough Council, Ex p Shah [1983] 2 AC 309)中界定「通常居留」之準則,任何人居於某地而其居留是(i)自願的(voluntary)及(ii)有安頓之目的(for a settled purpose),則該人可當作通常居於此地。
林文瀚法官認為《入境條例》第2條(4)(a)(vi)將外傭排除於「通常居港」定義之外是違憲,原因是外傭不一定不能夠滿足Shah test對「通常居留」的兩個要求,因此一刀切將所有外傭排除於「通常居港」之外,是限制了外傭根據《基本法》第24條(2)(4)申請居留權的權利,而這個限制本身並沒有出現於基本法的條文裡面而且是不合理的。
上訴庭推翻原審判決之原因
上訴庭首先指出,普通法對「通常居留」之定義是受制於成文法之規定,因此立法機關有權通過修改法律改變「通常居港」之定義。上訴庭並非因此直接推論《入境條例》裡關於「通常居港」的定義就是《基本法》中「通常居港」的定義,因為基本法是憲法而不是一般法律,而解釋憲法的權力在法院而非立法機關,立法會也不能不按既定程序擅自修改《基本法》。上訴庭只是認為,不能將Shah的定義當作《基本法》中「通常居留」的定義,因為「通常居留」在不同的事實環境下有不同的意思,而Shah test也不一定適用於所有的情況,更不能將之確立(entrenched)成基本法第24條下對「通常居港」之唯一合理定義。
上訴庭進一步認為,《基本法》第24條(2)(4)中「通常居港」的定義並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可由立法機關根據社會情況作出規限。早於回歸之前,本港的立法機關已經有通過法例限制某些人(包括越南難民及羈留人士)於本港的居留並不屬於「通常居港」,而這些法例於回歸後繼續有效。「穩定過渡」是《基本法》的核心原則之一(the theme of continuity),《基本法》的草委以「通常居港」作為非中國籍人士取得本港居留權之條件之一,原意不是剝奪本地立法機關對「通常居港」作出定義、規範、闡述及修改之權力;相反,《基本法》下「通常居港」是一有彈性之概念,尤其在《基本法》第154條(2)指定「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的背景下,立法機關(一如回歸以前)有權因應政治、社會及經濟環境通過法例將一些人排除於「通常居港」之外,只要這些法例沒有與「通常居留」最基本及核心之意義衝突便可。
由此可見,原訟庭與上訴庭最主要的分別,是原訟庭認為《基本法》第24條(2)(4)中「通常居港」應採用Shah的定義,而符合該定義及該條文其他條件的人(包括外傭)可根據《基本法》第24條(3)申請居留權及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因此《入境條例》第2條(4)(a)(vi)中對「通常居港」的定義(即「不包括外傭」),是對一憲法賦予的權利的不合理限制;相反,上訴庭認為「通常居港」乃取得以上憲法權利之條件,而立法機關有權通過《入境條例》定義、規範、闡述及修改「通常居港」的概念,因此,《入境條例》第2條(4)(a)(vi)並沒有限制(curtail)以上憲法權利而只是進一步界定了獲取該憲法權利之條件。
上訴庭第一天審訊過後,不少傳媒錯誤地引述了Lord Pannick(政府代表大律師)的論據,指他舉出若然政府敗訴,必定會引致大量外傭申請居港權,造成沉重社會負擔,因此不能給予她們居留權云云,其實這不是Lord Pannick的submission。以我記憶,他只是指出《基本法》的草委在寫基本法之時用「通常居港」一詞,必定知道該詞的定義有一定彈性而如果不准立法機關對該詞作進一步定義,必定會引致嚴重社會問題(包括當時已知的越南船民問題),因此推斷《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不可能對「通常居港」採用一個一成不變的定義而剝奪立法機關進一步定義的權力。差之毫釐,謬之千里,死貓已食,莫可奈何。
上訴庭判決的影響
外傭一方表明有很大機會作出上訴,因此上訴庭的判決是否最終的判決仍是未知之數。不過,上訴庭的判辭很大程度上接納了Lord Pannick的論點,並且以三比零的票數推翻原訟庭的判決,即使再上訴到終審庭政府仍有一定勝算。有人在現階段提倡政府一旦敗訴便提請人大釋法,不但言之尚早,也是對三位上訴庭法官深思熟慮後寫下的判辭投下不信任的一票,對本地的司法制度缺乏應有的尊重。
立法機關與法院在保障憲法權利上的角色:上訴庭確立了立法機關可以就一些憲法上的概念作出作出定義、規範、闡述及修改,而這樣做並不會被視為對該憲法權利的限制。這樣會否令立法機關權力過大,可以透過任意收改憲法字眼的定義來收窄憲法權利保障的範圍?上訴庭的答案是清楚否定的。立法機關可以進一步定義一些憲法上不清楚的概念,但這個定義必需符合立法原意,而且不能違反該概念最核心及基本的意思,正如黑色不能說是「白色」的一種、游泳池不能說是「燈塔」一樣(判辭68及145段)。法庭的責任是當立法機關作出的定義並不符合該概念的基本意思時,裁定該定義(及相關法例)違憲,因此法庭並沒有放棄在上述情況下作違憲審查的權力,解釋憲法的權力最終仍是由法院掌握。
與雙非問題的關係:《外傭案》與《莊澧源案》討論的分別是《基本法》第24條(2)(4)及第24條(2)(1)的問題,而且後者是終審法院的判決,因此本案並不直接影響雙非嬰兒根據第24條(2)(1)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權利。但既然法院承認立法會有權就一些憲法概念作出定義,那麼理論上立法會是可以通過法例將雙非嬰兒排除於《基本法》第24條(2)(1)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之外,例如將「出生時父及母均非本地永久居民之中國公民」排除於「中國公民」的定義之外,這與近期一些議員的建議不謀而合。
個人認為這個建議未必會被法庭接納。首先《基本法》第24條(2)(1)中「中國公民」的概念比較清晰,並非如第24條(2)(4)中「通常居港」的概念般有一定彈性,因此讓立法會進一步定義的空間不大,而且將「雙非嬰」排除於「中國公民」外是否合符邏輯仍有待商榷。更重要的是,回歸前並沒有任何法例對「中國公民」的概念作出規限,《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極不可能容許特區政府通過法例去決定《基本法》第24條(2)(1)中「中國公民」的定義,因此以上立法很有可能被裁定違憲。
1999年人大常委就《基本法》第22條(4)及第24條(2)(3)釋法,認為《基本法》第24條的立法原意體現於1996年《特區籌備委員會的意見》之中,該《意見》提及外傭及雙非嬰兒均非香港永久居民。後來終審法院於《莊澧源案》裁定該次釋法只適用於第22條(4)及第24條(2)(3),而對於第24條(2)(1)(即有關雙非嬰兒的條文),人大常委的解釋只是附帶意見而沒有約束力。政府於本案沒有爭拗1999年的人大釋法是否適用於第24條(2)(4),而上訴庭亦表明不會就此問題提出答案。然而,如果本案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有機會再次檢視1999年人大釋法的範圍是否包括所有《基本法》第24條以下的條文,假如終審法院改變《莊澧源案》中的看法,接納該次釋法範圍包括第24條(2)(4)及第24條(2)(1),那麼外傭及雙非嬰兒均不能成為香港永久居民,這不失為一個解決外傭及雙非嬰兒居港權問題的契機。若最終本港的司法機制可以解決問題,那麼便不需要修改《基本法》、釋法或進行違反終審法院判決的本地立法了。
以上乃個人意見,歡迎討論。
2008年6月29日 星期日
從文學、歷史、哲學到法律
從文學、歷史、哲學到法律
我是個很喜歡讀書的人,這種興趣,大概是在張祝珊念書時培養起來。說真的,我從來都不是老師眼中的模範學生,雖不至於頑劣,但也時常在課堂上搗蛋,中一、二時更是懶得交關,是故成績一向不算太好。雖然如此,那個時候我已經很喜歡看羅貫中的《三國演義》及金庸的武俠小說,時常幻想自己是古代的英雄好漢,還會跟志同道合的同學爭辯誰人的武功最高等等。就這樣,少讀「正書」卻多看「閒書」的我,期考的成績自然像吃完四川火鍋─「麻麻地」。
中三時的成績持續低迷,少不更事的我竟然在測驗中作弊。人云「上得山多終遇虎」,可我卻是「初次上山便遇虎」,第一次測驗「出貓」便「斷正」。可能當時我轉頭偷看鄰座同學時的角度太大,神色又非常不自然,監考的老師看在眼裡,再對照我們的答案,我再也抵賴不了。事件輾轉鬧到班主任黃小翠老師(已離職)那裡,我本以為她會狠狠地對我訓斥一番,怎料她只是苦口婆心地說:「分數高低重要,但有沒有真材實料才是最重要吧」,最後我竟然不用受罰。我感激她的不殺之恩,自此以後非常努力讀書,不再「出貓」。中四時選了自己有興趣的文學、中西史、地理及經濟來讀,結果會考時取得二十九分。不是當年全級最好的成績,但在文科班裡已算是不錯了,可以在原校升讀中六。
中六是我在中學時期閱讀最多課外書的日子,荳芽夢始,讀了很多唐詩宋詞,也喜歡看評論本地流行歌詞的雜誌,同時受教中國文化的林偉業老師(已離職)薰陶,開始看自稱是「白話文五十年來和五百年內中國第一、第二及第三」的李敖的書。歷史書方面,關於二次大戰所有重要戰役的書都看過了,熟練得連行軍路線都記得一清二楚。我也是在這個時候對哲學產生興趣,李天命、羅秉祥、陶國璋、陳永明的書都是我的最愛,《李天命的思考藝術》是唯一一本讓我在午飯後不會入睡的書。當然還有張五常教授的散文,當中談到他兒時的傳奇經歷及求學時與經濟學高手過招的情節,生動過癮,比上經濟課時學他的理論更為有趣。這個時期,讀書只是為了興趣,不是為了考試,當然,也不能否認多讀課外書對考試成績有一定的幫助。
高考過後,報讀了港大的文學院,一心主修歷史和哲學,其實那時我的成績足夠報讀一些比較「實際」的學科,例如法律或工商管理,不過我的興趣還是在文史哲方面,而且還沒有決定將來從事哪一個行業,於是選擇了出路較闊(或者說沒有既定出路,視乎你從積極還是消極的角度看)的文學院。在大學念書,沒有模範答案,教授們喜歡學生跳出既定的思考模式、挑戰權威,從前學過的課外知識和讀書習慣頓時成為了寶貴的資產。尤其是寫論文的時候,可以從跨學科宏觀一點的角度看問題,不致掉入「見樹不見林」的陷阱。
大三的時候,我們有兩個學期的時間寫畢業論文。我主修的是道德哲學(moral philosophy),論文的主題我想了很久,本來想寫有關安樂死、同性戀或複製人的道德問題,這些題目貼近日常生活,較易掌握,但後來我還是選擇了一個理論性較強的題目─「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 (*1)。自我中六時第一次在張祝珊的圖書館接觸這個哲學思想過後,我便對它產生了濃厚的興趣,只是讀過有關的書籍越多,越發覺自己不明白當中的要義。同學們都選了自己懂的來寫,我偏偏選自己不懂的來寫,沒所謂吧,分數高低不太重要,反正要用九個月的時間做研究,當然要選自己最有興趣的題目了。
寫論文最大的難度,在於要不落俗套。既然是「評論」,當然要有自己的意見,而且最好是創見,否則自以為很好的論點原來100年前已有人提出,便有鸚鵡學舌甚至是抄襲(plagarism)之嫌了。要不落俗套可不是想像般容易,港大圖書館裡關於「功利主義」的學術著作超過150本,學術期刊裡的文章起碼2,700多篇,要是在Goggle搜尋,竟然有超過100萬個相關項目!當然不需要把所有的資料都看過後才起筆,但怎樣在浩瀚的書海裡找到有用的資料,的確需要一點耐性和技巧。尤幸那個是自己喜歡的題目,不覺得多看了沒有用的資料是白花時間,而且多年來的閱讀習慣使我很快便能對資料是否有用作出判斷,結果寫論文的過程較我想像中順利,最後更竟然得到了當年哲學系的最佳論文獎。也是因為這篇論文,我後來得到哲學系老師的推薦,成功申請到研究生獎學金在港大念哲學碩士。
碩士畢業之後,當了一年記者,之後加入了廉政公署工作。由於工作上經常接觸法律,覺得律師的工作很有挑戰性,於是決定報讀倫敦大學的校外進修課程,一邊工作,一邊念法律。法律這科給人的印象是「艱澀枯燥」,冗長的法律條文裡滿是充斥專門術語的蠅頭小字,教一般人望而生畏,然而,雖然法律條文本身白紙黑字有板有眼,但應用到每個特殊的案件時卻可以有很多不同的變化,很多案例的案情都曲折離奇、判決往往出人意表,比電視連續劇更有戲劇張力,而且法律的應用範圍甚廣,和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其實是一門很有趣的學科。
半工半讀的生活一點不易,每天傍晚放工後咬著個漢堡包便跑到港大上課(*2) ,放假的日子多數留在圖書館裡溫習,比會考、高考甚至大學和研究院任何一個階段都要辛苦。身邊不少朋友都放棄了,有的因為工作太繁重,有的因為家庭,有的因為跟不上,第一年的一千多位同學中,到第三年順利畢業的竟然只剩下百多人。廉署的工作並不輕鬆,加上課程的要求並沒有因為我們不是全職學生而降低,我一直也感到異常吃力,可幸嚴格的哲學訓練替我打好了研習法律的基礎,加上在張祝珊念書時訓練有素,學會了如何辛苦也要堅持到底,三年後終於順利畢業,再取得法律專業文憑,在今年正式成為了見習律師。
很多朋友問我,從文學、歷史、哲學到法律,花了那麼多時間,走了那麼一個大圈才找到理想的職業,到底是否值得?我想,這是很視乎個人的取向的,情形就好像去旅行一樣,有些人很渴望到一個喜歡的景點,當然想走最短的路,而且越快越好;但有些人,希望到達一個景點前多看沿路的風光、到處留情,其實也無不可。學習知識也是一樣,它當然可以是名成利就事業有成的工具(今時今日可以說是必要的工具),但它同時也可以是一個目的。學習一門自己有興趣的知識,本身不也是一個愉快的過程?要在一門學問上略有所成並不容易,付出的時間和精神可能超出預算,可是歷盡艱辛走過那條曲折幽微的小徑,柳暗花明而有所得,當中的滿足感也是獨一無二的。要是我還有什麼想跟師弟師妹們說,就是希望你們享受學習,不要只是為了考試而讀書,而且無論將來做什麼學問、幹什麼工作,只要鎖定了目標,便要鍥而不捨、勇往直前,共勉之!
*1. 簡單來說,功利主義認為「為大多數人謀取最大的幸福的行為,就是道德上正確的行為」(the morally right act is the act that can maximize happiness),由18-19世紀的英國哲學家邊沁(Jeremy Bentham)及穆爾(John Stuart Mill) 開創。
*2. 倫敦大學的校外進修課程是借用港大的課室上課的。
2008年1月1日 星期二
我是如何成為一個律師的
2007年,對我來說是很不一樣的一年。這一年的8月我離開了廉署,重回校園,展開PCLL的生涯。這不是一個容易的決定:我放棄了近8萬元的約滿酬金、一個升職及一個轉部門的機會;但同時,這也是個一早已經作出了的決定:三年前我已經立志成為一個律師,幾乎沒有任何事情可以動搖我的意志。12月前,我得到了5間local firms的offer,雖然沒有city firms的天價,但我總算做到了一件能令自己滿意的事情。
我也說不清是什麼事令我下定這麼大的決心去成為律師。四年前我哲學碩士畢業的時候,眼前有兩條路可走,一是繼續念哲學博士,從事學術研究。那時心高氣傲,選了全美哲學系最好的5間大學報考,結果鎩羽而歸。本來慈繼偉教授答應讓我在港大先念一年,然後再等機會報讀美國的大學,可是我認為自己已經浪費了一年時間,既然此路不通,便索性走第二條路,投身社會。於今回想,沒有半點後悔。雖然我很喜歡做學術研究,但這種興趣能否成為職業實在是未知之數,尤其在香港這麼一個功利的地方。
選擇了工作,第一份是在韓東方先生的《中國勞工通訊》。是一個敏感的組織,專門挑中國大陸的勞工問題及工業意外做文章,我的同事甚至會主動聯絡大陸的維權律師,替受僱主欺壓的民工出頭。沒錯工作是很有意義,但每天做著編輯、報導的工作,我感到我在這個Campaign裡的貢獻實在有限。我不知道這是不是我轉攻法律的其中一個原因,當時我只是直覺地認為,要找一份比較好的工作,缺乏一門專業的知識實在不行。
開始念倫敦大學的LLB時,就已經知道它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每年(香港)新報讀的學生上千,到了二年級留下來的不到一半,最後順利畢業的可能只是少數。其實課程要合格不算太難,但要拿個好成績然後讀PCLL卻不容易。幾年前倫大二級榮譽乙等的同學也有不俗的機會被港大PCLL取錄,到了2007年,它卻絕大部份只取錄二級榮譽甲等或以上,而拿到這個成績的全球大概只有3-5% (2005年全球的1224人考生中有44人有此成績)。
跟我一樣,很多同學都是半工半讀,放了工立刻趕回HKU上課的。幸運的是,我的辦公室就在上環,6時放工後還有時間吃個漢堡包才上路。同學大部份都是和我差不多年紀、畢業後工作了一年半載的年青人,也有一些比較成熟的同學,可能已在其他範疇有一定的經驗。課程的優點是大課的老師都是英國請過來的,質素有一定的保證;可是它的缺點在於小課不多,同學互相交流的機會太少。於是我想到在網上設立一個討論區,讓同學交換學習心得和情報。
由於我是個電腦盲,唯有硬著頭皮請教別人設立online forum的方法,多得宿舍裡的一位好友相助,終於一切就緒。正盤算如何招人入會之際,一晚突然有個同學走上講台宣佈他已成立了一個網上討論區,我不想浪費所花的心機和金錢,於是也走上講台宣傳自己的forum,一時間好不熱鬧。後來兩個online forums終於合併,成為了我們那一屆學生一個討論功課及課餘活動的重要平台。
一年的時間倏然而過,考試的成績勉強可以,拿到56, 60, 65的成績,算有兩科是二等甲的成績了。就在這個時候,收到廉署的offer letter,到社區關係處當助理廉政主任,人工是減了,但前景還是比較好的,於是完成手頭上的工作後便轉工了。轉工前,我想過廉署的工作時間會較長,工作壓力會較大,但我從沒有想過放鬆學業,因為在這一年我聽到不少人說part-time學生是次等學生,倫大的校外課程沒有正規的法律訓練云云,我要證明他們是錯的。
廉署的工作,苦樂參半,有機會另文再談。放在工作的精神和時間多了,唯有減少休息和運動的時間,每星期只打一次波,其餘放假時間全部用來溫書。真的,除了平安夜、除夕、年初一,我沒法數得出有哪些日子沒有法律書在旁。這一年,很多身邊的朋友都放棄了,有的因為自己的工作,有的因為家庭,有的因為跟不上,有更多的不知為了什麼原因而銷聲匿跡。
第二年其中一科是刑事法,自恃在學堂學過,工作上又經常接觸,本來胸有成竹,怎料卻考了個最差的52,猶幸其他兩科都有61,總計已有4科達標。投放的時間比去年更多,但成績不進反退,有點失望。
第三年,工作上開始負擔更重要的任務,也越來越多不必要的錯誤,我當然想兩邊兼顧,然而事與願違,很有點力不從心的感覺。從好的方面看,我在這時已決定將來離開廉署,投身法律界,很有點破釜沈舟的意味。我的辭職信在考試前已準備好了,我們要走,需要的可是三個月的通知呢!
這年我開始改變自己的讀書方法,花更多時間閱讀每個case,不只死記它闡釋的法律原則(legal principles),更仔細地研究案件的來龍去脈、背景事實(facts),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準確地apply to 或distinguish from 考試的題目。我也開始為成績「妥協」,考試時不長篇大論,全部點到即止。更重要的是,這年我的生活更為自律,沒有課的日子,每天放工後回HKU的「蘿拉」(law library),或是自修,或是跟幾個與我一樣瘋狂的同學小組討論,從不間斷。
「蘿拉」星期一至五晚準時十點關門大吉,它在最後一小時、半小時及15分鐘都會廣播,提醒同學們它快要「收工」,借書服務將會暫停等等,到了最後幾分鐘更會不停廣播; ' library will be closing in 10 minutes... ' library will be closing in 5 minutes...', ' library will be closing in 1 minute...' 直到所有同學不勝其擾而離開。我的耐性較低,通常在最後15分鐘已經要走,但有一次因為看一個case看得忘了時間,竟然讓我聽到了 'library is now closing' 這句終極廣播,隨著那句句子裊然而止,偌大的「蘿拉」也變得一聲不響,萬籟歸寂。我終於知道,沒有人的「蘿拉」原來是如此恐怖的!
讀書是個沒有情感的理智活動,難免寂寞。可幸是臨近考試的時候,越來越多同學回去讀書,就連平時甚少出現的同學也「的起心肝」、埋頭苦幹,人人也彷彿大限將至似的。那是我最感受到大家的士氣的時候,好像真有點同仇敵愾的況味。無論最終的成績如何,我真的覺得我們曾經一起完成了一件艱苦的事情。那可不容易,我們該引以為傲。
8月28日,我離職後的一星期,終於收到HKU PCLL的admission, 大概兩天後吧,收到最後一年的成績。我忍不住笑了出來,不是因為61, 67 讓我成功拿了個二等甲,而是因為我終於拿到一個71,the last and the only one subject that I get a distinction. 老實說,我的成績不算標青,班裡不少人都比我好,但我對這個成績已經很滿意了。
寫這篇文,不是要沾沾自喜一番,而是提醒自己不要半途而廢。平生放棄了而事後覺得可惜的太多:hockey不能堅持到亞運、大學沒有認真念書、愛一個人卻沒有珍惜那一段關係......太多太多。踏入2008,不管那條路有多難行,一定要堅持到底,立此存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