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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日 星期日

關於黃仁龍司長的二三事

律政司司長黃仁龍七年任內的功過自有公論,在這裡反而想寫寫幾件關於他的小事。

他是個非常平易近人的司長,在升降機遇見總會報以微笑和問候。記得第一次跟他親身閒聊是數個月前剛入職之時,那次是一個司長與新同事的下午茶聚。原來司長為了在比較輕鬆的環境下了解同事,不時會安排幾個同事一組在他辦公室邊喝下午茶邊吹水,每個在職的律師同事都出席過這茶聚了,那次就只有我們那期六、七個新同事。每個都說說自己的背景、為什麼想加入律政司等等,到最後我們問他,為什麼當年事業如日中天之際答應做律政司司長,他笑著說:「對呀,當年事業非常順利,尤其成為SC(資深大律師)之後已經生活無憂,但我不想耽於安逸;現在收入比當年少了一大截,壓力卻比當年大得多,白頭髮也多了不少,但這是件非常有意義及令我滿足的工作!」這番話如果由另外一些人的口中說出,恐怕只會令人冷笑,但由誠懇低調的黃仁龍說出,卻有一股不可言喻的感染力。

他也是個很有幽默感、心胸廣闊的人。每年臨近聖誕節的時候,DOJ有一個叫Christmas Revue的節目,由我們幾個部門(刑事檢控科、民事法律科、法律草擬科、法律政策科、國際法律科)的律師扮鬼扮馬,名正言順的上演鬧劇。調侃與諷刺時弊都是我們強項,那一年社會發生過的醜事瘀事好笑事,通通都被我們寫進劇本,林公公、唐唐、CY、范太葉劉等等政治人物都成為我們的取笑對象,我們甚至「二次創作」了一張黃仁龍戴學生帽的畢業相,取笑他當年剛到任時像個小學生(不是指身高,指的是他年紀比一眾資深的同事小);民事法律科的同事則在劇中「投訴」了他們的超長工時,刑事檢控科的主題則是近期甚為敏感的「獨立刑事檢控專員」問題。司長全程與民同樂,甚至跟我們一起合唱。那一晚我第一次感到,在DOJ,沒有什麼是不可以說的,作為一個為其他政府部門提供法律意見的政府部門,這種獨立思考的文化其實非常重要。

最後是他的投入與勤力。工作上我們憲制事務組是其中一個跟司長開會最多的小組,但我直接與他一起工作的機會不多。只有一次突發事件,由於事出突然,全民皆兵,我有幸細閱他親手寫給特首的那份advice,由衷佩服,不但內容充實,而且條理分明、言簡意賅。需知那份advice是在凌晨約1時30分寫好,但那件突發事件其實是在前一天晚上9時多發生!令人佩服的不只是於極短時間內能交出一份質素甚高的advice的功力,更是那種要做到最好的精神。有這樣的上司,下屬還有什麼理由偷懶呢?

黃仁龍司長不願淌政治這潭污水,卻是民望最高的政治人物之一,這與視不視民望為浮雲沒有多少關係,反而是有沒有堅持自己的信念與原則做好自己的工作的問題。珠玉在前,下任司長表現如何,且拭目以待。

2012年6月13日 星期三

好書推介:Michael Sandel, What Money Can’t Buy—The Moral Limits of Markets (Allen Lane, 2012)


好書推介:Michael Sandel, What Money Can’t Buy—The Moral Limits of Markets (Allen Lane, 2012)



前陣子王維基公開推介哈佛大學哲學系教授米高‧沈岱爾(Michael Sandel)《正義》(Justice, 2009)一書,並說受此書啟發而放棄電訊業務專心做電視大亨,那麼他更不應錯過沈岱爾的新書What Money Can’t Buy—The Moral Limits of Markets。此書暫時未見中譯版本,但該書英文平易流暢,沒有艱澀哲學理論,並以大量現實生活例子闡釋論點,是一本不需有深厚哲學底子的人也能讀懂的書。



該書從應用倫理學(Applied Ethics)的角度出發,探討一個值得所有人尤其是從政者關心的問題:在一個凡事講求效率、市場價值觀(market values)已滲透到生活中每個細節的現代社會,到底市場的界限在哪裡?有沒有市場解決不了的問題?凡事用市場方法解決又有什麼後果?沈岱爾沒有完全否定市場經濟的價值,但他對「所有社會問題皆可/應由市場方法解決」的思維提出了質疑,並強而有力地批判了「所有東西都有一個價」的主張。



沈岱爾是哈佛哲學系教授,當然明白實然(what money can’t buy)與應然(what money shouldn’t buy)的分別,他以前者作書名來探討後者的問題,是對現代社會近乎所有東西皆可買/ 可賣的反諷。的確,今時今日有很多東西都可以用錢買回來,例如:



n          監房upgrade:就像去旅行upgrade酒店,在加州聖安娜市,囚犯想住高級一點的監房(清潔、較靜並遠離其他囚犯),盛惠$82美元一晚。

n          美國居留權:外國人投資超過$500,000美元並在失業率高之地區創造超過10份工作者,不論背景,可申請美國綠卡。

n          代孕服務:西方夫婦外判代孕工作到印度需$6,250美元,既合法而且價錢只是美國的三份一。

n           射殺瀕危動物的牌照:南非政府禁止射殺瀕臨絕種的黑牛,但非法的捕獵活動無日無之,政府於是將之「規範化」,每射殺一隻黑犀牛收費$150,000美元,希望限制射殺數目及鼓勵牧人飼養。

n          代理()道歉服務:2001年時中國有一間「天津道歉公司」,提供專業道歉服務,如果你得罪了愛人、朋友或商業伙伴,可由該公司之專業道歉員(大學畢業、口才了得、有豐富人生經驗並接受了輔導訓練之律師、社工及教師)代你道歉,價錢不詳。美國也有代你多謝、代你示愛等服務。

n          入讀著名大學的機會:根據《華爾街日報》報導,部份頂級大學的高層承認,他們會接納一些學術成績並非突出但其父母肯/能為大學提供大量捐獻的學生,捐獻款項不詳(我相信視乎該學生有多不濟及該大學有多受歡迎)

n          垂死病人/老人的保險單:在美國某些州份,你可以購買垂死而無力供款的病人/老人的保單,在受保人在生時替其交保費,然後在其死去時收取保金,受保人越早離世,投資者收穫越豐(投資當然涉及風險,例如多年前因發明了愛滋病特效藥而令愛滋病人的壽命得以延長,便令不少買了愛滋病人保單的投「滋」者損手爛腳)。這盤生意在美國市值$300億。



越來越多東西可以買,也越來越多東西可以賣,例如:



n          用你的前額(或身體其他部份)賣廣告:新西蘭航空公司用每人$777美元聘請了30人剃頭並畫上臨時紋身,宣傳其公司之波音777客機。

n          賣血、賣腎、賣精子、賣子宮及身體其他部份:古已有之,不贅。

n          為藥劑公司做白老鼠試藥:$7,500美元左右,視乎藥物危險性可加可減。

n          替政客在國會山通宵排隊以取得出席聽證會之入場卷:每小時$15 - $20美元 (跟香港的職業示威者不一樣,他們不需要搖旗吶喊叫口號,也不必害怕被傳媒訪問時曝露身份)

n          大學球場及其他設施之命名權:價值不菲,本港的大學亦好於此道。

n          公共地方/ 設施的廣告:財困的地方政府不但讓商業機構在高速公路、隧道、行山徑、公園等地方賣廣告,更逐漸讓公共服務接受商業贊助:例如在加州橙郡,沙灘的救生員服務是「雪佛蘭汽車公司帶給你的」(brought to you by Chevrolet),在英國倫敦,早於1996年便有警車刻上「此車由哈洛德百貨公司贊助」(This car is sponsored by Harrods)2010年,KFC印第安納消防部門達成協議,將KFC的標誌及肯德基上校的肖像印在滅火器及水龍頭之上。



市場分配的迷思



大部份信奉市場的經濟學家認為,自由市場是分配資源/貨物最有效率的方式。以黃牛黨(ticket scalper)為例[1],在香港租用公眾球場,需要先在網上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向康文署申請租用紙(俗稱「場紙」)並繳付一定費用,一般經濟分析認為是由於該費用定價比市價(即用家願意付出的價格)(underprice)而導致場紙有被炒賣的空間,有人於是認為應該提高租場的費用至市價,或乾脆讓黃牛黨繼續存在,這樣才能保證場紙會分配到願意為它付出最多的人手上,否則便不能令使用場紙的整體社會效益最大化(maximization of social utility)



沈岱爾指出,即使目標是整體社會效益最大化,自由市場也不一定能將該貨物分配到願意為它付出最多(或最想得到它)的人手上,因為市價除了反映用家購買的意願(willingness to pay)外,它同時也反映了用家購買的能力(ability to pay),最想得到該貨物的人,不一定有能力付出市價;反之,有能力付出市價的人,卻不一定最想得到該貨物。在某些情況下,願意花多少時間輪候先到先得的東西,比願意花多少金錢購買該東西,更能反映一個人有多重視該東西。



有些物資應該按市場需求分配(例如物業買賣),有些應按需要分配(例如社會福利),有些則應按使用者的能力分配(例如大學學位),現在的問題是,市場無處不在,很多從前市場不涉足的範疇現在也以市場為主導,市場是否解決所有問題的良方?



成本效益與行為



經濟分析認為,人類的行為受成本效益左右,一個行為的成本越高或效益越少,人越不傾向作出該行為,反之亦然。自上世紀中葉以來,政策釐定者越來越重視經濟學家對社會問題的成本效益分析,以金錢作為獎勵/懲罰(monetary incentives)來解決社會問題的政策越來越多,如以獎學金獎勵公開考試成績優異的學生及其老師、以獎金鼓勵癡肥人士減肥以降低社會醫療成本、中國政府對一孩政策下超生的父母的罰款等等。以金錢回報鼓勵某行為或以罰款阻嚇某行為這方法,是否在所有情況下皆有成效?



沈岱爾舉了數個例子證明,簡單的成本效益分析有時不能解釋人類的行為,提供金錢獎勵/懲罰也不一定能解決問題,有時甚至會有反效果。以色列有一間日間託兒所,有很多父母過了放學時間也不去接回自己的孩子,導致很多老師要超時留在託兒所很久才能離開,託兒所於是想出一個辦法,就是對那些過了放學時間也不去接回子女的家長罰款,結果可否減少家長遲到?實際後果竟然是多了近一倍的家長遲到!沈岱爾認為,不設罰款機制前,家長會為遲到而令老師有額外工作而感到內疚;設罰款機制以後,老師放學以後的額外工作變成了可購買的服務,罰款(fines)在家長的眼中變成費用(fees),對富裕的家長來說反而不算是負擔。



另一個例子:瑞士一向非常依賴核能,但一直沒有地區願意提供地方處理核廢料。1993年時,一條約有2,100人口的山邊小村Wolfenschiessen舉行公投決定是否接受在該村興建核廢料處理區。公投前,有經濟學家做調查,發現51%的村民無條件接受在該村興建核廢料處理區。經濟學家續問:如果政府肯對每位村民每年作出金錢補償,是否會支持該計劃?支持的人數竟由51%跌至25%。甚至當補償金額增加至每年$8,700美元時(超過村民月入中位數),接受的村民仍然沒有增加。沈岱爾認為,最初有51%的人接受該計劃,是由於村民想盡公民責任,但如果問題不再關乎責任而變成村民是否願意接受損失的補償時,村民其實並不希罕賠償。



當然,更複雜的成本效益分析能將道德內疚量化為成本或將公民責任感的滿足量化為效益,從而解釋以上例子,但沈岱爾的論點是,以金錢為誘因鼓勵/阻嚇某一行為,有時會改變人對該行為的看法,以為金錢可以代替道德責任,道德上犯錯也可透過付款「贖罪」。在一些本來不應用金錢解決的問題上,市場機制(market mechanism)已不知不覺地取代了社會的道德規範(social norms),成為現代人行為的依據。



凡事皆可自由買賣的問題



除了以上所述將社會效益最大化的功利主義(Utilitarian)論點外,另一個支持自由市場的論點來自由至上主義者(Libertarian),他們認為只要買賣雙方同意,而賣方擁有該物的產權,兼且交易不損害第三者權益,那麼任何形式的干預都侵犯了買賣雙方的自由。沈岱爾的反駁是,在現實生活中,買賣雙方有很多時候其實並不處於平等的交易狀態,賣方其實並非真正願意,例如很多賣血者其實是迫不得已,選擇「賣血」其實不是出於真正的自由。關於對自由至上主義的批判有大量學術著作,也可參考《正義》一書。



沈岱爾反對市場入侵生活每一個細節的原因主要有兩個。其一是凡事皆可自由買賣會造成不平等,社會上較富裕的人可購買更多「特權」,不那麼富裕的一群的生活必更艱難。當可買的商品不只是LV、保時捷、天璽或五星級的假期而是政治影響力、較好的醫療服務、治安較好的社區及入讀好學校的機會,那麼財富及收入的不均不只影響社會的流動性,更直接影響社會基層甚至中產的生活質素。



其二是將生活中所有有價值的東西都標上一個價,很容易導致該價值「腐化」(corrupted),原因是市場並不只是分配物品,它更加表達並提倡了一種態度把該有價值的東西「商品化」(commodification),例如勤力讀書是一種美德,但假如孩子勤力讀書慢慢地變成了只為獎學金讀書而忘卻了讀書本身的滿足感,那麼讀書還是否一件美事?找人代孕,撇除不能生育的原因,如果純粹是為了避免痛楚,會否錯過了為人母親生兒育女最有意義的一個過程?



沈岱爾並非一刀切反對市場化,只是反對將某些價值及責任商品化,或某些市場不應涉足的領域市場化,例如上述的垂死病人/老人的保險單,便是鼓勵將人命看成一件商品,將他人的性命與自己的利益掛鉤,投資者自然有希望受保人「早死早著」的心態。沈岱爾並沒有指出市場化與非市場化的界線應在哪裡,他明確指出,這本書的主旨是點出問題所在,引發公眾討論,並提供一個哲學框架予大家思考。



感想



這本書並不是理論性的學術著作,也沒有系統地闡述沈岱爾本身的哲學理論,它的價值在於它體現了一個哲學家的責任不是解答,而是發現問題。它令人了解到,「哲學」關心的不只是虛無飄渺的問題,而可以是與生活息息相關的問題,而且深入也可以淺出,這是大師的功力。當然,沈岱爾是近年哲學家作為公共知識份子的代表,不但著作暢銷,而且在youtube上已經無人不曉。誠心希望本地的哲學學者除了在學術上精益求精外,也能在閒時多寫非學術性的文章,在大眾關心的議題上多發表意見、激發大眾思考。








[1] 沈岱爾的例子是免費莎劇表演的黃牛黨。

2012年5月17日 星期四

司法獨立還是司法獨大?

今天(5月17日)梁國雄到高院申請禁制令,指立法會主席曾鈺成中止拉布辯論的決定違反《立法會議事規則》及《基本法》第72條關於行駛立法會主席權力的條文,不難想像,明天一定又人出來指摘他「利用司法程序行政治目的」,或埋怨「法庭已淪為政治工具」。碰巧今天閱報,聞夢熊大師向梁振英候特進言,指「香港出現立法獨大和司法獨大的情况,將來梁振英委任法官和法援署長時,應確保他們正確理解《基本法》和「一國」的原則」(http://hk.news.yahoo.com/劉夢熊籲梁-新法官須理解-國-211344874.html)。夢熊大師言論一向出位,本來不值一提,但似乎越來越多人認同一個想法,就是香港的法治可以為達到一些社會目的而作妥協,這才是香港需要擔心的地方。

每次有人指摘司法覆核被「濫用」時,似乎都不得不提港珠澳大橋那場官司,指其浪費公帑及有政治目的,其實平心而論,案件政府最後勝訴並不代表原告人朱婆婆興訟全無道理。首先該案於原訟庭時法官判原告人得值,而上訴庭亦沒有全盤推翻原審法官的論點及其確立之原則,表示原告人的投訴有值得考慮的地方。而且如果原告人的訴訟毫無勝算可言,高院於覆核許可申請時亦會以案件沒有「合理可爭辯性」駁回申請,法例下法援署亦不會對沒有勝算的案件批出法援。指該場官司原告人必敗而且沒有意義,完全是事後孔明的講法,而且是對法院及法援署把關工作的蔑視。另外,該案對本地環保及工程發展影響深遠,亦為政府部門於日後處理基建工程時訂下了清晰的指引,難道又不算案件的積極意義?

就案件有「政治動機」而言,其實法庭判案一向(亦有責任)只根據法律判案,只要不牽涉助訟或包攬訴訟,案中人興訟的動機,從來都不是(亦不應該是)法官考慮的因素。如果案中政府的行為違法或違憲,原告人背後有什麼動機,也不應改變該行為違法或違憲的判決。一言以蔽之,有沒有法律依據才是法庭要考慮的地方。

有人會問,為了所謂的公義,消耗天文數字的律師費是否值得?我的答案是在香港這個比較文明及富裕的公民社會,絕對是值得,因為法治保障了每個人的基本人權,用公平的方法解決不同持份者之間的爭端,是我們社會契約中最核心的價值之一,不能隨便妥協。當然,我同意在維護法治及公義之時應盡量減低社會成本,但基本的原則不能放棄。

如黃仁龍司長所言,司法覆核並非洪水猛獸,反而政府應視之為有助良好管治的機制,讓本地的憲法體系更完善發展。在很多人的捍衛下,香港回歸後的司法獨立尚能保存,但《基本法》下法院不能越權代行政機關制定政策,亦不能代立法機關立法,「司法獨大」之說,從何說起?

(申報利益,律政司於大部份司法覆核官司中代表政府,但本人並無參與上述之官司。)

2012年3月31日 星期六

外傭案(Vallejos v Commissioner of Registration & Registration of Persons Tribunal, CACV 204/2011)之上訴判決及影響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81019&currpage=T


本案影響深遠,很多人已從不同角度評論過,本文只從法律角度分析。對判決原因沒有興趣的,可直接跳到第7段看判決的影響。

原訟庭之判決原因

《基本法》第24條(2)(4)規定香港永民居民包括「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原審判辭指《基本法》並無定義何謂「通常居港」,而根據普通法案例(R v Barnet London Borough Council, Ex p Shah [1983] 2 AC 309)中界定「通常居留」之準則,任何人居於某地而其居留是(i)自願的(voluntary)及(ii)有安頓之目的(for a settled purpose),則該人可當作通常居於此地。

林文瀚法官認為《入境條例》第2條(4)(a)(vi)將外傭排除於「通常居港」定義之外是違憲,原因是外傭不一定不能夠滿足Shah test對「通常居留」的兩個要求,因此一刀切將所有外傭排除於「通常居港」之外,是限制了外傭根據《基本法》第24條(2)(4)申請居留權的權利,而這個限制本身並沒有出現於基本法的條文裡面而且是不合理的。

上訴庭推翻原審判決之原因

上訴庭首先指出,普通法對「通常居留」之定義是受制於成文法之規定,因此立法機關有權通過修改法律改變「通常居港」之定義。上訴庭並非因此直接推論《入境條例》裡關於「通常居港」的定義就是《基本法》中「通常居港」的定義,因為基本法是憲法而不是一般法律,而解釋憲法的權力在法院而非立法機關,立法會也不能不按既定程序擅自修改《基本法》。上訴庭只是認為,不能將Shah的定義當作《基本法》中「通常居留」的定義,因為「通常居留」在不同的事實環境下有不同的意思,而Shah test也不一定適用於所有的情況,更不能將之確立(entrenched)成基本法第24條下對「通常居港」之唯一合理定義。
 
 上訴庭進一步認為,《基本法》第24條(2)(4)中「通常居港」的定義並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可由立法機關根據社會情況作出規限。早於回歸之前,本港的立法機關已經有通過法例限制某些人(包括越南難民及羈留人士)於本港的居留並不屬於「通常居港」,而這些法例於回歸後繼續有效。「穩定過渡」是《基本法》的核心原則之一(the theme of continuity),《基本法》的草委以「通常居港」作為非中國籍人士取得本港居留權之條件之一,原意不是剝奪本地立法機關對「通常居港」作出定義、規範、闡述及修改之權力;相反,《基本法》下「通常居港」是一有彈性之概念,尤其在《基本法》第154條(2)指定「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的背景下,立法機關(一如回歸以前)有權因應政治、社會及經濟環境通過法例將一些人排除於「通常居港」之外,只要這些法例沒有與「通常居留」最基本及核心之意義衝突便可。

由此可見,原訟庭與上訴庭最主要的分別,是原訟庭認為《基本法》第24條(2)(4)中「通常居港」應採用Shah的定義,而符合該定義及該條文其他條件的人(包括外傭)可根據《基本法》第24條(3)申請居留權及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因此《入境條例》第2條(4)(a)(vi)中對「通常居港」的定義(即「不包括外傭」),是對一憲法賦予的權利的不合理限制;相反,上訴庭認為「通常居港」乃取得以上憲法權利之條件,而立法機關有權通過《入境條例》定義、規範、闡述及修改「通常居港」的概念,因此,《入境條例》第2條(4)(a)(vi)並沒有限制(curtail)以上憲法權利而只是進一步界定了獲取該憲法權利之條件。

上訴庭第一天審訊過後,不少傳媒錯誤地引述了Lord Pannick(政府代表大律師)的論據,指他舉出若然政府敗訴,必定會引致大量外傭申請居港權,造成沉重社會負擔,因此不能給予她們居留權云云,其實這不是Lord Pannick的submission。以我記憶,他只是指出《基本法》的草委在寫基本法之時用「通常居港」一詞,必定知道該詞的定義有一定彈性而如果不准立法機關對該詞作進一步定義,必定會引致嚴重社會問題(包括當時已知的越南船民問題),因此推斷《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不可能對「通常居港」採用一個一成不變的定義而剝奪立法機關進一步定義的權力。差之毫釐,謬之千里,死貓已食,莫可奈何。

上訴庭判決的影響

外傭一方表明有很大機會作出上訴,因此上訴庭的判決是否最終的判決仍是未知之數。不過,上訴庭的判辭很大程度上接納了Lord Pannick的論點,並且以三比零的票數推翻原訟庭的判決,即使再上訴到終審庭政府仍有一定勝算。有人在現階段提倡政府一旦敗訴便提請人大釋法,不但言之尚早,也是對三位上訴庭法官深思熟慮後寫下的判辭投下不信任的一票,對本地的司法制度缺乏應有的尊重。

立法機關與法院在保障憲法權利上的角色:上訴庭確立了立法機關可以就一些憲法上的概念作出作出定義、規範、闡述及修改,而這樣做並不會被視為對該憲法權利的限制。這樣會否令立法機關權力過大,可以透過任意收改憲法字眼的定義來收窄憲法權利保障的範圍?上訴庭的答案是清楚否定的。立法機關可以進一步定義一些憲法上不清楚的概念,但這個定義必需符合立法原意,而且不能違反該概念最核心及基本的意思,正如黑色不能說是「白色」的一種、游泳池不能說是「燈塔」一樣(判辭68及145段)。法庭的責任是當立法機關作出的定義並不符合該概念的基本意思時,裁定該定義(及相關法例)違憲,因此法庭並沒有放棄在上述情況下作違憲審查的權力,解釋憲法的權力最終仍是由法院掌握。

與雙非問題的關係:《外傭案》與《莊澧源案》討論的分別是《基本法》第24條(2)(4)及第24條(2)(1)的問題,而且後者是終審法院的判決,因此本案並不直接影響雙非嬰兒根據第24條(2)(1)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權利。但既然法院承認立法會有權就一些憲法概念作出定義,那麼理論上立法會是可以通過法例將雙非嬰兒排除於《基本法》第24條(2)(1)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之外,例如將「出生時父及母均非本地永久居民之中國公民」排除於「中國公民」的定義之外,這與近期一些議員的建議不謀而合。

個人認為這個建議未必會被法庭接納。首先《基本法》第24條(2)(1)中「中國公民」的概念比較清晰,並非如第24條(2)(4)中「通常居港」的概念般有一定彈性,因此讓立法會進一步定義的空間不大,而且將「雙非嬰」排除於「中國公民」外是否合符邏輯仍有待商榷。更重要的是,回歸前並沒有任何法例對「中國公民」的概念作出規限,《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極不可能容許特區政府通過法例去決定《基本法》第24條(2)(1)中「中國公民」的定義,因此以上立法很有可能被裁定違憲。

 1999年人大常委就《基本法》第22條(4)及第24條(2)(3)釋法,認為《基本法》第24條的立法原意體現於1996年《特區籌備委員會的意見》之中,該《意見》提及外傭及雙非嬰兒均非香港永久居民。後來終審法院於《莊澧源案》裁定該次釋法只適用於第22條(4)及第24條(2)(3),而對於第24條(2)(1)(即有關雙非嬰兒的條文),人大常委的解釋只是附帶意見而沒有約束力。政府於本案沒有爭拗1999年的人大釋法是否適用於第24條(2)(4),而上訴庭亦表明不會就此問題提出答案。然而,如果本案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有機會再次檢視1999年人大釋法的範圍是否包括所有《基本法》第24條以下的條文,假如終審法院改變《莊澧源案》中的看法,接納該次釋法範圍包括第24條(2)(4)及第24條(2)(1),那麼外傭及雙非嬰兒均不能成為香港永久居民,這不失為一個解決外傭及雙非嬰兒居港權問題的契機。若最終本港的司法機制可以解決問題,那麼便不需要修改《基本法》、釋法或進行違反終審法院判決的本地立法了。

以上乃個人意見,歡迎討論。

2008年6月29日 星期日

從文學、歷史、哲學到法律

為《四十周年紀念校刊》而作。


從文學、歷史、哲學到法律


我是個很喜歡讀書的人,這種興趣,大概是在張祝珊念書時培養起來。說真的,我從來都不是老師眼中的模範學生,雖不至於頑劣,但也時常在課堂上搗蛋,中一、二時更是懶得交關,是故成績一向不算太好。雖然如此,那個時候我已經很喜歡看羅貫中的《三國演義》及金庸的武俠小說,時常幻想自己是古代的英雄好漢,還會跟志同道合的同學爭辯誰人的武功最高等等。就這樣,少讀「正書」卻多看「閒書」的我,期考的成績自然像吃完四川火鍋─「麻麻地」。

中三時的成績持續低迷,少不更事的我竟然在測驗中作弊。人云「上得山多終遇虎」,可我卻是「初次上山便遇虎」,第一次測驗「出貓」便「斷正」。可能當時我轉頭偷看鄰座同學時的角度太大,神色又非常不自然,監考的老師看在眼裡,再對照我們的答案,我再也抵賴不了。事件輾轉鬧到班主任黃小翠老師(已離職)那裡,我本以為她會狠狠地對我訓斥一番,怎料她只是苦口婆心地說:「分數高低重要,但有沒有真材實料才是最重要吧」,最後我竟然不用受罰。我感激她的不殺之恩,自此以後非常努力讀書,不再「出貓」。中四時選了自己有興趣的文學、中西史、地理及經濟來讀,結果會考時取得二十九分。不是當年全級最好的成績,但在文科班裡已算是不錯了,可以在原校升讀中六。

中六是我在中學時期閱讀最多課外書的日子,荳芽夢始,讀了很多唐詩宋詞,也喜歡看評論本地流行歌詞的雜誌,同時受教中國文化的林偉業老師(已離職)薰陶,開始看自稱是「白話文五十年來和五百年內中國第一、第二及第三」的李敖的書。歷史書方面,關於二次大戰所有重要戰役的書都看過了,熟練得連行軍路線都記得一清二楚。我也是在這個時候對哲學產生興趣,李天命、羅秉祥、陶國璋、陳永明的書都是我的最愛,《李天命的思考藝術》是唯一一本讓我在午飯後不會入睡的書。當然還有張五常教授的散文,當中談到他兒時的傳奇經歷及求學時與經濟學高手過招的情節,生動過癮,比上經濟課時學他的理論更為有趣。這個時期,讀書只是為了興趣,不是為了考試,當然,也不能否認多讀課外書對考試成績有一定的幫助。

高考過後,報讀了港大的文學院,一心主修歷史和哲學,其實那時我的成績足夠報讀一些比較「實際」的學科,例如法律或工商管理,不過我的興趣還是在文史哲方面,而且還沒有決定將來從事哪一個行業,於是選擇了出路較闊(或者說沒有既定出路,視乎你從積極還是消極的角度看)的文學院。在大學念書,沒有模範答案,教授們喜歡學生跳出既定的思考模式、挑戰權威,從前學過的課外知識和讀書習慣頓時成為了寶貴的資產。尤其是寫論文的時候,可以從跨學科宏觀一點的角度看問題,不致掉入「見樹不見林」的陷阱。

大三的時候,我們有兩個學期的時間寫畢業論文。我主修的是道德哲學(moral philosophy),論文的主題我想了很久,本來想寫有關安樂死、同性戀或複製人的道德問題,這些題目貼近日常生活,較易掌握,但後來我還是選擇了一個理論性較強的題目─「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 (*1)。自我中六時第一次在張祝珊的圖書館接觸這個哲學思想過後,我便對它產生了濃厚的興趣,只是讀過有關的書籍越多,越發覺自己不明白當中的要義。同學們都選了自己懂的來寫,我偏偏選自己不懂的來寫,沒所謂吧,分數高低不太重要,反正要用九個月的時間做研究,當然要選自己最有興趣的題目了。

寫論文最大的難度,在於要不落俗套。既然是「評論」,當然要有自己的意見,而且最好是創見,否則自以為很好的論點原來100年前已有人提出,便有鸚鵡學舌甚至是抄襲(plagarism)之嫌了。要不落俗套可不是想像般容易,港大圖書館裡關於「功利主義」的學術著作超過150本,學術期刊裡的文章起碼2,700多篇,要是在Goggle搜尋,竟然有超過100萬個相關項目!當然不需要把所有的資料都看過後才起筆,但怎樣在浩瀚的書海裡找到有用的資料,的確需要一點耐性和技巧。尤幸那個是自己喜歡的題目,不覺得多看了沒有用的資料是白花時間,而且多年來的閱讀習慣使我很快便能對資料是否有用作出判斷,結果寫論文的過程較我想像中順利,最後更竟然得到了當年哲學系的最佳論文獎。也是因為這篇論文,我後來得到哲學系老師的推薦,成功申請到研究生獎學金在港大念哲學碩士。

碩士畢業之後,當了一年記者,之後加入了廉政公署工作。由於工作上經常接觸法律,覺得律師的工作很有挑戰性,於是決定報讀倫敦大學的校外進修課程,一邊工作,一邊念法律。法律這科給人的印象是「艱澀枯燥」,冗長的法律條文裡滿是充斥專門術語的蠅頭小字,教一般人望而生畏,然而,雖然法律條文本身白紙黑字有板有眼,但應用到每個特殊的案件時卻可以有很多不同的變化,很多案例的案情都曲折離奇、判決往往出人意表,比電視連續劇更有戲劇張力,而且法律的應用範圍甚廣,和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其實是一門很有趣的學科。

半工半讀的生活一點不易,每天傍晚放工後咬著個漢堡包便跑到港大上課(*2) ,放假的日子多數留在圖書館裡溫習,比會考、高考甚至大學和研究院任何一個階段都要辛苦。身邊不少朋友都放棄了,有的因為工作太繁重,有的因為家庭,有的因為跟不上,第一年的一千多位同學中,到第三年順利畢業的竟然只剩下百多人。廉署的工作並不輕鬆,加上課程的要求並沒有因為我們不是全職學生而降低,我一直也感到異常吃力,可幸嚴格的哲學訓練替我打好了研習法律的基礎,加上在張祝珊念書時訓練有素,學會了如何辛苦也要堅持到底,三年後終於順利畢業,再取得法律專業文憑,在今年正式成為了見習律師。

很多朋友問我,從文學、歷史、哲學到法律,花了那麼多時間,走了那麼一個大圈才找到理想的職業,到底是否值得?我想,這是很視乎個人的取向的,情形就好像去旅行一樣,有些人很渴望到一個喜歡的景點,當然想走最短的路,而且越快越好;但有些人,希望到達一個景點前多看沿路的風光、到處留情,其實也無不可。學習知識也是一樣,它當然可以是名成利就事業有成的工具(今時今日可以說是必要的工具),但它同時也可以是一個目的。學習一門自己有興趣的知識,本身不也是一個愉快的過程?要在一門學問上略有所成並不容易,付出的時間和精神可能超出預算,可是歷盡艱辛走過那條曲折幽微的小徑,柳暗花明而有所得,當中的滿足感也是獨一無二的。要是我還有什麼想跟師弟師妹們說,就是希望你們享受學習,不要只是為了考試而讀書,而且無論將來做什麼學問、幹什麼工作,只要鎖定了目標,便要鍥而不捨、勇往直前,共勉之!
*1. 簡單來說,功利主義認為「為大多數人謀取最大的幸福的行為,就是道德上正確的行為」(the morally right act is the act that can maximize happiness),由18-19世紀的英國哲學家邊沁(Jeremy Bentham)及穆爾(John Stuart Mill) 開創。

*2. 倫敦大學的校外進修課程是借用港大的課室上課的。

2008年5月14日 星期三

再思愛國

2003年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草擬立法期間,寫了一篇題為「愛國有理,叛國有罪?」的文章。近來發生一連串有關京奧的事件,何謂「愛國」的討論又鬧得熱烘烘的。省去了有關二十三條的部份,剩下來的論點也可能讓不少人不舒服,不過我們諗哲學的(像梁文道,像陳巧文)總喜歡一盤冷水照頭淋,不是要標奇立異,而是想在熱情泛濫的時候做點理性的獨立思考,哪怕後果往往如蘇格拉第所說會成為了馬尾上的蒼蠅。

「愛國有理,叛國有罪?」Part I

21.3.2003

(一) 何謂「愛國」

愛國一詞,意涵甚廣,在不同的時空、不同的人口中會有不同的演繹。下文將從對象、形式及具體行為等方面分析「愛國」的內涵。為了方便之後的討論,我將採用一個簡單的二分法。當代政治哲學家將「愛國者」區分為「極端愛國主義者」(extreme patriots)及「溫和愛國主義者」(moderate patriots),(1) 二者在意識形態及行為表現方面均有極大不同。在討論二者的分別之前,讓我先處理愛國的對象問題。


所謂愛國的對象問題,是要釐清「愛國」中「國家」的定義。「國家」一詞的應用範圍可包括民族(nation)、文化(culture)、政體(polity)、政府(government)、政權等,因此必須弄清楚「愛國」是指愛中華民族、愛中華文化、愛中國人自己的國家、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還是愛共產黨的政權?本文裡「國家」一詞絕非只是一地緣概念(geographical expression),也非泛指中華民族及文化,而是一政治性的概念,所指的是國家作為一由國民組成之政體。在此意義下,「愛國」意指國民對自己的國家政體的一種特別感情及行為模式。


解決了「愛什麼」的問題,接著便要問「怎樣愛?」。單說「愛國」指「國民對自己國家政體的特別愛護」,似乎不能幫助我們對愛國有更進一步的理解。愛國蘊涵在某程度上對政治活動的投入及對公眾利益的關心。(2) 於此,「極端愛國主義者」跟「溫和愛國主義者」對怎樣為之愛國有不同的看法。前者認為愛國的理由就在於「這是自己的國家」這麼簡單,「因為愛所以愛」,沒有其他特別的理由。他們認為愛自己的國家理所當然,但其他國家的人愛其他國家則不然,有點類似二次大戰時的狂熱納粹份子、或當今以小布殊為首的大美國主義者。他們把自己國家的利益放在最高的位置,但求愛國,不惜犧牲其他國家、甚至是全人類的利益。對國家的政策,他們自己會、而且要求其他人也會無條件、無限量地支持。顯然地,「極端愛國主義者」是不理性的。


「溫和愛國主義」較多人接受,他們認為愛國有一定的理由,可能因為國家成就卓越,國民品格高尚,因此實在可愛;可能因為愛國對國家、對每個國民也有好處;可能因為國家是自己的,我們有理由愛自己的東西;總之就不只是「因為愛所以愛」那麼簡單。他們也不認為自己國家的利益是絕對的、凌駕所有其他考慮的。他們會尊重其他國家的權益,關心全人類的福祉,只不過將自己國家的利益和關懷放在較高的位置,比其他考慮相對地重要,而其他人愛其他的國家也是理所當然、無可厚非的。最重要的是,他們對國家的政策並非無批判的接受、無條件的支持,他們不會認為自己的國家永遠是對的,例如當國家發動不義之戰時,他們會毫不猶豫地站出來,批評國家的政策。


表面看來,「溫和愛國主義」較為可取,而我也認為「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不以一己私利為重的愛國情操實在值得歌頌。但這種高尚的情操值得追求,是否等於證明了人人也有充分的理由要愛國,是否人人也有責任成為一「溫和的愛國主義者」?答案是否定的。


(二) 我們有愛國的責任嗎?(3)


如上所述,我們有理由接受「溫和愛國主義」式的愛國,但這並未指出我們有理由要求人人也成為愛國者,或者愛國是每一個公民的責任。要論證愛國是我們的責任,我們必須找出一些道德上不能不愛國的理由。


如果愛國純粹只是指對自己國家的特別感情,例如在世界盃時特別支持中國國家隊,那麼愛國明顯不是一個責任,因為感情不是一種責任。我們並沒有足夠理由要求每個國民也有某種感情,而事實上也並非人人懷有愛國這種感情。我們可以培養愛國的意識,但絕不能強逼國民去愛,情形就如有人愛神,但不能強逼別人愛一樣。過份強調對國家有感情是每一個公民的責任,效果適得其反,「勉強冇幸福」是也。


愛國者可以反駁,愛國不單指一種感情,更具體表現為內在的價值觀及行為模式,而這種愛國的價值觀及行為模式,是每一個公民應該而且有責任落實的。例如積極參與政治事務,關心同胞利益等,愛國者認為這是天經地義,是每個公民的責任,就如公民有奉公守法的責任一樣。愛國不單是感情,而是一規範性的行為(normative behavior),因此我們有道德上的義務去愛國。


且看他們為何認為愛國是天經地義。第一個論點認為,如果人人都愛國,對國家及每一個國民都有好處,人人都不愛國,對國家及每一個國民都有害處,因此人人也應該愛國,這是規條效益主義(rule utilitarian)的思維模式。因為對你、對我、對其他公民來說,愛國對自己都有好處,因此每一個國民都有愛國的理由。這個論點的弱點至少有三個。第一,即使每個人也有理由愛國,這也不等如每個人也有責任非愛國不可。即使我們應該愛國、有理由愛國,但愛國可以只是一種美德(virtue),只是一個道德上值得嘉許的行為(morally-praiseworthy behavior),而不是一個非行之不可的責任,情形就如我們有千百萬個理由在全民選舉中投票,或付出時間和金錢關心弱勢社群,但如果有人不肯這樣做,我們不能譴責他們道德上不負責任。我們要尊重別人不投票的自由,也不能強逼別人關心弱勢社群。同樣地,我們也應尊重別人不愛國的自由,不能強逼人愛國,除非我們能論證,不愛國的害處遠超於失去自由的害處。


第二,此論點假設了事實上人人愛國比不是人人都愛國更有好處,但事實上是否如此呢?人人都關心一己國家的利益,是否一定比人人都對全人類的利益無私更有好處?又,對個人來說,如果其他人都愛國而自己不愛更有好處(因為作為free-rider不用付出),那麼他還有什麼理由愛國?會不會出現一個情況是國家內某比例的人愛國而其他不愛,國家才會有最大的(optimal)好處?這些都是支持愛國者要解決的難題。第三,其實很多愛國者也不會接受效益主義形式的愛國論,因為如果為了一己私利而愛國,因為有「著數」才愛國,這樣不算是真的愛國。難道在某些情況下,賣國比愛國更有「著數」,我們也有充分理由去賣國?


論證愛國是天經地義的第二個論點,是認為身為一個國家的公民,國民的身份已經蘊涵了對國家的一些責任,包括愛國的責任。國家保障了國民的一些權利,國民對國家也有一定的責任。最常見的一個比喻是將國家比作家庭。作為家庭的一份子,父母對子女有一定的責任,子女對父母有一定的責任,夫妻之間、兄弟姊妹之間也有一定的責任,而這些責任不是因為對大家有什麼好處而來,彼此的關心也不能以利益來衡量。如果我們接受家庭成員有互相關心的責任,同理,我們也應接受國民有愛國的責任。尤其是國家對我們有養育之恩,我們更應感恩圖報。


這個論證比效益主義的論證較有說服力,但同時也有其不能克服的困難。首先,即使國民因為國民的身份而對國家有一定的責任,也不代表這些責任包括愛國的責任。我們必須論證,愛國是構成國民身份的必要條件,就如國民必需奉公守法、必需尊重國家主權一樣。但如果愛國是成為國民的必要條件,這是否意味不愛國便要被禠奪公民的資格?是否一個以天下為公,不特別偏愛自己國家的人要被逮誡出境?邏輯上,這甚至意味他在地球上將無家可歸,因為他沒有資格成為地球上任何一國的公民。這是否我們樂於接受的結論?


其次,國家與家庭的類比也有漏洞。夫妻之間有義務,因為結婚是彼此自願的承諾;父母對子女有義務,因為生兒育女是他們自己的決定。但國民對國家或其他國民的義務,並不是建基於公平、自願的契約之上。生於哪個國家不是國民自願選擇的結果。若然說「自願」留在一國的領土之內便等如認同自己的身份、等如願意承擔國民的責任,這其實意味那些不認同自己的身份,不太愛國的人都應該「離家出走」,找個自己愛的地方定居,但實際上並非人人也有這個隨時移民的能力。或許我們接受因為「天生」在某一個家庭而對父母有愛護的責任,但我們接受國民因為「天生」在某一地方而對國家有愛護的責任嗎?


再者,即使愛國是一種公民責任,但也不一定是一個道德責任。因為是某一團體的成員而對團體產生責任,並不意味這責任一定是個道德的責任。有一個常見的電影橋段:主角是孤兒,自小在黑社會的環境下長大,受社團的培育而飛黃騰達,但一天良心發現,於是終於背叛了組織,將社團的重要情報交給警方。或許他對社團的確有一定的責任,但這責任不一定是他作為一個道德的人,當考慮了所有相關因素之後的責任。同理,要證明愛國是一道德責任,必需先證明愛國在一般情況下,不會與其他的道德責任有衝突。


最後討論的一個支持愛國乃責任的論點,是指出國家屬於我們,我們有理由愛護自己的東西,因此愛國是我們的責任。此論證的弱點在於,第一,此論點假設了討論中的「國家」乃一民主的國家,因為如果一國家實際上並不民主,國家主權並不屬於人民,那麼我們便沒有理由要求人民愛一樣不屬於自己的東西。民主是愛國的前題。另外,國家屬於我們,但屬於自己的東西,是否就一定值得偏愛?是否就一定值得我們把它的利益置於其他的考慮之上?愛國者雖然不否定他國的權益,但總是把自己國家的利益放在比其他國家較高的位置,這顯然不是對全人類無私的態度。追求世界的和平與人類社會的公義,比愛國者的偏私精神更為可取。


我得再次重申我的立場。我不是反對愛國,而是認為對自己的國家有特別的感情,對同胞有特別的關懷是無可厚非、而且是值得尊敬的,因為愛國者至少也關心身邊的同胞,而不是只關心自己。愛國可能是好,但如上所述,愛國不能構成一道德責任,我們不能譴責不愛國的人在道德上犯了錯。尤其當人類社會日漸邁向全球化,不同國家的互動越來越多,我們更應把眼光放得遠大一點,不應過份狹隘地強調一國的利益而忽略一些更需我們援手的國家的利益。

(1)詳見Igor Primoratz, "Patriotism: Morally Allowed, Required, or Valuable?", Marcia Baron, "Patriotism and 'Liberal' Morality", and Stephen Nathanson, "In Defense of Moderate Patriotism'", Patriotism, ed. Igor Primoratz, (Humanity Books: 2000)

(2) Igor Primoratz, “Patriotism: Morally Allowed, Required, or Valuable?”, pp.188-189

(3) 「愛國」指「溫和愛國主義」,下同。

2008年4月14日 星期一

Hockey


決定了。

 

Inter-hallU Hallhockey比賽之後,跟我一起在香港青年軍受訓的Bidu問我,有沒有興趣下季回去打Premier League,替SSSC守龍門。我猶豫了一下,沒有即時拒絕。我想,要是我真的想打2009年的東亞運動會,而在Premier球會比賽是入選的前提的話,那便是我最後的機會了。

 

二月的時候,到Kings Park看香港、廣東、中華台北和蒙古的四角賽,遇到很多舊朋友,有一個問我:「現在還有打hockey 嗎?」

 

我說:「有啊,跟以大學宿舍的舊同學一隊,打Division Two。」

 

他說:「D2?很多舊隊友今天都在場上,你甘心嗎?」

 

我想了一會:「沒有不甘心啊。」

 

不是不懷念從前的日子。我記得一星期三晚獨個揹著整副龍門裝備逼上擠滿了人的「970」到King’s Park練波的日子,我記得每次練習都被人射到片體麟傷的皮肉之苦,我記得第一次代表香港到馬來西亞比賽的興奮,我還記得最後一次比賽對南韓隊後觀眾的掌聲。更重要的是,生命裡找到了一件能讓自己義無反顧地去做的事。不過一切都過去了,三年前我選擇放下放下的一刻,我已經想得很清楚了。

 

不能推說是受傷的問題。的確,三年前那次膝頭韌帶的重創令我休息了半年,之後已經很難回復最佳的狀態,在ShaheenHoward取代了我的位置,後來還成為了香港隊的正選。沒有酸溜溜的感覺,至少在球季最後的一場比賽我救了一球penalty,幫球隊贏了那一年的Pakistan Cup。球季完了,沒有再跟Shaheen練習,反而回到144A。其實在那時開始,我就已經知道hockey只能是興趣,不再像從前般是生命的全部。攻讀法律,成為一個律師才是眼下最重要的事情,打波只是一邊工作一邊讀書下幫助減壓的娛樂。

 

其實早在03年剛畢業的時候已經面對過同樣的抉擇,不過那時我選擇了hockey。那一年的9月亞有洲盃,要離開香港到馬來西亞兩個星期,8月的時候收到一間私校的聘書當歷史老師,人工不錯,但校長說9月不能請假。我掙扎了很久,結果還是忍痛decline了那個offer。沒有後悔,因為那次讓我親身體驗了亞洲最高水平的比賽(http://simens.diaryland.com/031006_37.html)。那時沒有想過,那次竟然是我第一次及最後一次代表香港出國比賽。

 

回港後,03-04年的球季,是香港曲棍球總會第一次舉辦Super League,就是繳請應屆全運會冠軍廣東隊及隔鄰的澳門隊,跟當時香港的Division 1球隊進行雙循環主客制的聯賽。Shaheen是當年香港的班霸,全部隊員都是香港隊、前香港隊或U21的成員,但廣東的實力超班,我們在主場苦戰落敗1:2,作客廣東更大敗0:4,結果我們屈居那年的第二。我的狀態全年起伏不定,有時可以屢救險球,有時卻可以出現低級失誤,這是守門員的大忌。結果那一年的Holland Cup (聯賽以外的盃賽)決賽,我在賽前失去了正選,只能在場邊看著隊友捧盃而回。

 

有幸有不幸,另一邊廂,我終於第一次正選代表香港,在中日韓港的四角賽中出賽。對手是斧山亞運金牌得主、當年的亞洲盃季軍南韓。他們的打法非常機動,傳球、走位、射球之快絕對是世界級,更重要的是他們的球員全都是一個模樣,眼細細、黑黑實實、沒有髮型,好像有十個一樣的韓農在球場上不停奔跑,教人防不勝防。上半場,他們的攻勢多不勝數,我不知怎地突然上身,救出了很多射門。最記得是他們三記short cornerjet flick,都神奇地讓我擋了出界。老實說,救那三球運氣勝於一切,我只是本能反應一動而給那個波省中而已。半場,我們竟然保持不失。沒有人相信這個戰果,因為就在不久前的亞洲盃,南韓隊才輕輕鬆鬆地以91打敗我們。下半場,南韓隊改變打法,不再在中路硬闖而多打兩邊,終於在一次門前混戰中打破了缺口,然後閃電般再入四球。可幸的是,比賽的最後一球是我們射入的,51,也保持了我們香港隊的優良傳統─無論對手多強我們多失幾球,我們總有辦法入到起碼一球,不會食白果完場。

 

04年,開始part-time law,非常吃力,漸漸兼顧不了練習。沒有練習容易受傷,受了傷又不能練習,是一個惡性循環,結果真的出事。我的左膝在0102年都受過傷,雖然不用做手術,但每次都要用柺杖走路。04年的一場足球比賽,我在四野每人準備跳頂一個高波之際,突然左膝一軟,整個人倒在地上。毫無先兆,但痛得交關,要人抬離現場。一天後,左膝腫得像個曲棍球一樣大。看醫生照X-Ray,幸運是韌帶沒有撕裂,只是軟骨勞損加上膝蓋疲勞,但要休息半年以上。當然,貪玩如我,不到半年又回到球場上,只是沒有參與激烈的比賽罷了。

 

後來終於「康復」了,不想就此放棄hockey,於是回到我的母會─U Hall的老鬼隊 144A。那是我打過最好的球隊─當然不是指技術,而是球隊的組織、士氣和球員的關係。我們從大學時代到畢業後一起打league,從Division 5打到 Division 2,已經差不多十年的時間,當中包含了不同年代的U Hall球員。打得開心不是因為常常贏波,而是因為這隊波真的很有U Hall spirit,永遠不認輸、認真比賽卻不會互相埋怨,很有當年一起打inter-hall的感覺。

 

下一季,到底應不應該離隊到Premier球會打波,是一個我想了很久的問題。今年回到大學,打hockey的機會又多了,有時看見他們練習,自己也有躍躍欲試的感覺。我或許已經不復當年勇,但我還是很享受苦練的過程。我錯過了2006年的多哈亞運,不能跟和我在HKU同屆的阿邦和阿齊一起出席這件盛事,是個不大不小的遺憾。這次是個難得的機會,但我還是決定留在144A,不是害怕最後失敗而回,而是明白到自己在這個階段有更重要的事情要做。代表香港,一次便夠了,我不需要再證明什麼。讓多些人接觸這項運動,將自己的一些心得傳授給有心學習的人,是我以後的目標。